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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行政法判決短評】最高行107判354:現有巷道的正確訴訟類型是「撤銷訴訟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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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行政法判決短評】最高行107判354:現有巷道的正確訴訟類型是「撤銷訴訟」?

原告在一審提起「確認訴訟」,要確認系爭巷道是否具有公用地役關係,北高行認定不構成公用地役關係。而且明確表示「確認現有巷道」,不是處分,只是一種事實確認的通知行為。實體上也認為被告沒有辦法證明連續20年都未曾中斷公用地役關係的要件,所以北高行認定不構成公用地役關係。

新北市上訴,最高行,廢棄原判發回,主要理由是:
原告訴訟類型應該是「撤銷訴訟」,不准提「確認訴訟」。因為確認現有巷道屬於「行政處分」,而且是「一般處分」。原審定性錯誤、訴訟類型錯誤,屬於判決適用法規不當。
(其他廢棄理由則是指責原審法院沒有查清楚成立現有巷道的範圍...blablabla)

【短評】
關於公用地役關係的成立,如果訴訟類型一定要是「撤銷訴訟」,還把「現有巷道」定性為「一般處分」,對現時的所有權人就太傷了...「一般處分」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很低,不要求個別通知、不給陳述意見、不用附記理由,撤銷訴訟又有30天訴願期間限制...很容易就逾期了。

要成立現有巷道都要20年的時間,可是行政機關一旦公告處分出去後,30天就要定你生死了....

另外,定性成一般處分,也挺詭異的,你在一塊有所有權人的土地上面給人家劃定成現有巷道,這處分的對象是「特定」的,為何還是「一般處分」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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